在社会学中,常分出两种不同的社会,一种是为生长而发生的社会,一种是要完成任务结合的社会,用我们自己的话来说,前者是礼俗社会,后者是法理社会。而乡土社会这样一种熟人社会,即是一种礼俗社会,它产生于自然和人文的共同作用。在乡土社会中,一切都是熟悉的。但在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中,不能用我们在乡土社会所养成的各种习惯来应付,这种“土气”成为了一种流弊。
说到“乡”,可能很快就能想到乡下人,乡下人在我们的印象中,是“愚”的。在过去,这种愚的表现就是不识字。然则用乡土社会来解释,也就说得通了。文字最早本是庙堂性,只有到时间和空间发生一定的距离需要表情达意才会有使用的需要,乡土性的基层社会人与人的接触都是面对面的。他们并不是愚,只不过是没有使用的需要。只有说乡土性基层发生变化,文字才能下乡。2001年1月1日,江泽民主席宣布,中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目标。固然,国家政策起到一定作用,但如果没有伴随乡土性基层的转变,这个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。
在城乡工作者看来,中国乡下佬最大的毛病就是“私”、爱占小便宜,说到公家,那基本就是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了,然而中国的城里人却也是如此。从事实上说,中国人的私比起愚更普遍。然则这种私,本质上来说也是社会划分界限不同,西方对于团体划分是清楚的,而中国则是模糊不清,随着中心势力大小范围而模糊不清。在这种差序格局之下,中国的自我主义相对于西方个人主义,确实是“弃大保小”,同时影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局面的形成,这种社会关系的构成在今天看来是落后的,用克己(道德)来达成社会稳定,远不如克群(法律)更适合现代社会。
乡土社会所形成的一个重要事物,即是家族。在讲家族之前,先说说家庭这一最先是男女组成的最基本单位,人类因生理上的区别使得两性求同随了解深入是愈发困难,而我们因是乡土社会,更偏向于亚普罗式发展,一切为维持社会秩序,男女关系也因此有了更大的隔膜。中国人偏重求现世幸福,克己来造就外界,男女有别的家庭关系实质在于维持秩序。而家族与家庭,一字之差,实则是相差甚远,一方面是需要两性关系去维护,或者说产生,另一方面也是“上下左右”关系的发展,这种「事业组织」的运作方式对于中国人感情上的流露造成了很大的影响。
在宗法或者说家族的影响下,礼治成为中国乡土社会的一大重要特征。礼治并非人治,社会道德秩序约束个人乃至团体,人之服礼不在于外在的法,而是教化而成的内在服从,这和经验社会的传统有着莫大关系。这种礼治的最大后果在于无讼,到目前为止,也并未解决这一问题,被偷了西瓜却要求赔偿打人费,偷井盖却说案值不大不构成犯罪,妻子偷人怀孕丈夫被调解到痛哭流涕,无讼一直毒害至今,病态且畸形。
这种礼治从社会权力结构来讲,既有着不民主的横暴权力,也有着民主的同意权力,但这两者之外还有教化权力。这种被称之为长老统治的教化性权力,与横暴权力和同意权力不同,这既不是强加于上的也不是自发一定要接受的,是积累的文化政治影响,不是民主不是专制,只是单纯的稳定需要,我更愿意说为是社会意志。
正是因为这种长老统治的模式,使得要维持这种权力,就必须引入“注释”。在中国思想史中,出了社会变迁急速激烈的春秋战国时期,有过百家争鸣之外,自从定下儒家独尊之后,也就是在注释中谋求变动。表面上承认传统的形制,事实上确实违背的。在变化很慢的乡土社会中,这种统治不能容忍反对,但如果社会加速变动,歪曲注释也就无法避免,挟天子以令诸侯的结果,位与权,名与实,言与行,话与事,理论与现实,全趋向于分离了。
前面说到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,也就是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,现在不妨再用第三组词来替换理解,即血缘社会和地缘社会。血缘是与生俱来的社会关系,而地缘是从商业里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。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,而地缘却是契约社会的基础。契约是指陌生人中所作的约定。在订定契约时,各人有选择的自由,在契约进行中,一方面有信用,一方面有法律。法律需要一个同意的权力去支持。契约的完成是权利义务的清算,须要精密的计算,确当的单位,可靠的媒介。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,不是感情,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——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性,也正是乡土社会所缺的。从血缘结合转变到地缘结合是社会性质的转变,也是社会史上的一个大转变。